政策彙
比例減少20%;或達到協議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上繳稅收等,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獎勵;
(3)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可以其攜帶的科技成(chéng)果、高新技術産品、資金及研發技術、管理經驗等入股,團隊在所在企業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相關部門在土地供給、基礎設施給予、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以及科技團隊成(chéng)員配偶就(jiù)業、子女就(jiù)學等方面(miàn)給予支持;
17.企業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并在我縣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縣财政對其年薪50萬元—150萬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
(六)提升科技孵化服務能(néng)力。
18.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别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經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衆創空間,分别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加強科創孵化平台運營管理,市級及以上衆創空間(孵化器)每孵化培育或引進1戶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分别給予孵化平台運營管理團隊0.1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七)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19.對新建的國家、省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分别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20.對備案的各級農業科技創新平台,每年度分别開展績效評價,優秀比率15%,獲得優秀的獎勵5萬元/個。
(八)強化知識産權創造、運用和保護。
21.企業轉化科技成(chéng)果獲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後補助。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産,可在獲批3年内申請補助: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取得創新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産品注冊證并在我市投入生産的,三類每個品種補助120萬元,二類每個品種補助60萬元。對獲準開展臨床試驗且完成(chéng)試驗後在我市注冊生産的醫療器械産品,二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5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三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三類創新醫療器械或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每個品種給予20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對國家和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每個分别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22.對當年獲得國内、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1.5萬元,同一國外發明專利經2個(含2個)以上國家授權的,給予3萬元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2個國家)。鼓勵企業積極申請商标注冊,各市場主體新申請并取得注冊商标證的每件補助300元,杜絕惡意注冊,囤積商标。
23.鼓勵縣内企業參加國家、省、市知識産權示範企業和優勢企業評選。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産權示範企業,分别給予20萬、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分别給予15萬、10萬、5萬元獎勵。
24.對將(jiāng)專利權、商标權質押給銀行或擔保機構的,融資額200萬(含200萬)到500萬的,給予2萬元貸款利息補助;融資額500萬元(含500萬)至1000萬的企業給予3萬元貸款利息補助;融資額1000萬元(含1000萬)以上的企業給予5萬元貸款利息補助。
25.對組織申報本企業發明專利的知識産權專員申報發明專利,并獲得授權的,獎勵企業知識産權專員200元/件。
26.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标的企業和證明商标、集體商标的注冊人、地理标志産品的申請人分别給予10萬元獎勵。
27.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别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别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28.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産權示範園區,分别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29.對首次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四上企業”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九)強化區域創新能(néng)力建設。
30.對國家級創新型鄉鎮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省級創新型鄉鎮給予30萬元的獎勵。
31.建立科技創新統計工作獎勵制度。縣财政每年安排15萬元專項資金,對全縣科技創新統計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32.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獎勵制度。每年安排10萬元專項資金,對全縣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孵化器(衆創空間)運營管理、科技成(chéng)果登記等工作先進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程序
第四條 縣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由相關企業、單位將(jiāng)申報材料和相關證明資料提交到縣科技局或縣市場監管局。
第五條 縣科技局或縣市場監管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各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給予獎勵和獎勵标準的建議,縣财政、發改、經信、農業等部門需對口審核簽字把關,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政府;經縣政府審定後,由縣财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财政部門負責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考評,縣審計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第七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列入誠信數據庫,5年之内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八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财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科技管理部門一次性獎勵2000元給舉報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與縣已出台的獎勵扶持政策重複部分,按照不重複享受的原則,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财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qǐ)施行,舒政辦〔2021〕5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