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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彙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七個産業發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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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七個産業發展政策的通知

池政辦〔202333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産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jiāng)《池州市支持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和《池州市支持農業産業化發展獎補政策》《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幹政策》《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若幹政策》《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幹政策》《池州市支持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池州市支持質量提升若幹政策》《池州支持服務業和糧食産業發展若幹政策》等七個産業發展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hǎo)貫徹落實。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1111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支持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深入實施零基預算改革,優化産業發展環境,加大資金統籌力度,規範全市産業發展扶持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進一步發揮财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産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産業資金),是指本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各類市級财政補助資金。産業資金列入年度财政預算。

第三條  産業資金按縣級先兌付、市級後補助的原則,縣區(管委會)在市級出台的産業政策範圍内,由縣級财政先行足額兌付資金,經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财政局進行資金清算後,市财政原則上按70%比例補助縣區(管委會)财政,法律、法規、政策明确補助比例、資金來源渠道(dào)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政策支持範圍

第四條  産業政策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市級各類産業政策且在我市區域内依法注冊登記、規範經營。具體支持範圍按照七個産業發展政策執行。

第五條  産業政策主要包括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加快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産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業發展,支持質量提升,支持科技創新,支持服務業和糧食産業發展等内容。

第六條  同一市場主體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最多享受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複申報。同一市場主體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已獲國家、省級政策産業資金支持的,市财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級明确要求市縣配套項目資金除外。

第七條  産業政策與縣區(管委會)出台的各類産業政策重疊交叉的,按照不重複的原則執行。

第三章  資金清算和下達

第八條  資金清算由縣區(管委會)政府行文向(xiàng)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資金清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兌付資金的支付憑證、銀行回單以及開展的第三方盡職調查結果報告、兌付資金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符合免申即享類項目資金兌付,還應提供完成(chéng)免申即享類兌付流程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符合要求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會同縣級财政部門對提供資金清算資料作真實性承諾。發現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企業和部門,應依法追回資金,并納入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資金清算于每年6月份前、12月份前分2批次開展,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縣區資金清算申請,會同市财政局開展審核,确定金額,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一條  市财政根據市直行業主管部門每批次資金審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後,按照資金管理支付程序,將(jiāng)清算資金下達各縣區(管委會)财政。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市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調整優化市級産業政策,指導、督促縣級制定實施細則;負責建立産業資金績效管理制度,設立績效目标,開展績效自評;負責各縣區每批次申報産業資金的資料審核以及兌付審核,并向(xiàng)市财政部門申報資金預算;負責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xiàng)社會公開;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産業資金監督檢查和審計等。

第十三條  市财政部門負責産業資金籌措、下達;負責對産業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主管部門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成(chéng)立市産業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主任,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市财政局(市國資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爲成(chéng)員。

管理委員會每年聽取各縣區關于政策執行、資金撥付及制度建立等情況的彙報,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區落實産業政策情況進行督導,研究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過程中的相關事(shì)項,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産業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向(xiàng)市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第六章    

第十六條  本辦法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财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爲2023-2024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發布後,《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産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池政〔202113号)同時廢止。按原政策申請的獎補項目已在兌現或執行過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兌現或執行完畢。

施行期間,國家、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池州市支持農業産業化發展若幹政策

 

爲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我市綠色食品産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農業産業化水平,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1.購買九華黃精育苗企業育齡3年以上優質九華黃精種苗達30萬株以上,且當年新增林下連片種植面(miàn)積不少于100畝的經營主體,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2.加快育種全鏈自主創新,開展良種聯合攻關,通過國家或安徽省審定的農業新品種(配套系),每個品種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3.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長三角綠色農産品生産加工供應基地,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4.對當年新認定的富硒綠色有機農産品标準化示範基地,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補。

5.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以上設施蔬菜提檔升級示範基地,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6.支持肉牛、肉羊、奶牛養殖企業稭稈飼料化利用,對新建或改擴建容積在300立方米及以上的單體黃(青)貯窖,每立方米貯窖補助30元;對新建或改擴建面(miàn)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單體幹草棚,每平方米幹草棚補助150元;對單戶收貯稭稈黃(青)貯發酵飼料60噸以上的,每收貯1噸補貼35元;對單戶收貯稭稈幹飼料30噸以上的,每收貯1噸補貼65元。單個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7.鼓勵養殖企業(場、戶)開展品種選育與提升,對年飼養量50頭以上地方品種(場、戶)自主繁育出的犢牛每頭給予1000元獎補,單個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8.加大肉牛産業雙招雙引力度,培育肉牛屠宰加工企業,對我市屠宰企業屠宰具有産地檢疫證明的省内育肥出欄肉牛且年屠宰量新增2000頭以上的,按新增每頭100元給予獎勵,單個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20萬元。

9.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當年認定的省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

10.對當年新通過綠色食品認證的,按每個産品1萬元進行獎補,每個農業經營主體獎補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當年通過綠色食品生産資料認證的每個生産主體獎補2萬元。

11.本政策支持對象爲在本市區域内注冊的農業産業化聯合體、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獲得市級以上示範稱号的優先。經營主體發生環保、食品安全、安全生産事(shì)故造成(chéng)重大影響的,以及違法違規生産或被(bèi)列爲失信被(bèi)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項目資金。

12.獎補資金實行規模總額控制,按照扶大扶優扶強的原則排序确定。本政策第6條,由縣區統籌省級稭稈綜合利用獎補資金兌付,市級财政不安排獎補資金,其餘政策市級财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财政按7∶3比例承擔。

13.本政策内同一經營主體的評審類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和享受其他市級财政資金支持,非評審類項目按從高不重複原則進行獎補。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本政策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14.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15.本政策發布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1331日印發的《池州市支持農業特色優質産業發展若幹政策》(池政辦〔202124号)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工業經濟高質量創新發展若幹政策

 

爲進一步發揮市級财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杠杆效應,激發企業活力,提振市場信心,穩定發展預期,推動我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提振市場信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若幹政策舉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以數字化轉型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néng)化綠色化發展實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232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舉措。

一、支持企業擴規改造提升

1.鼓勵企業升規。對達到規模以上條件并首次入規的工業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2.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聚焦我市主導産業,對在産業鏈關鍵環節強鏈補鏈延鏈、産業協同創新有成(chéng)效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當年設備(成(chéng)品設備)投資在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單張發票須10萬元以上)的經政府部門備案的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總額的3%、最高100萬元給予一次性獎補,此項獎補資金按扶優扶大扶強原則、實行總額控制。

3.支持企業綠色智能(néng)發展。對當年新認定的安徽省智能(néng)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二、支持企業創新創造發展

4.支持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對新培育的省級專精特新企業、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分别給予企業5萬元一次性獎補。

5.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néng)力。(1)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2)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6.支持企業研發新産品。(1)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消費品工業三品示範企業的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2)對新獲得安徽工業精品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新産品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補。

7.支持三首産品研發。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首批次新材料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首版次軟件企業,分别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支持企業宣傳推廣

8.支持企業擴大市場。支持企業開展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視宣傳,擴大企業及品牌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在省級政策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市級再按企業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視宣傳推廣費用的50%給予配套補助,每個企業最高獎補不超過30萬元。

四、支持服務企業平台建設

9.支持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對市場主體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10.支持服務示範平台建設。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号的企業,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補。

五、附則

(一)本政策支持範圍爲,在本市注冊依法經營、申請項目在本市範圍内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财務管理機構的市場主體或單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有限制條件的,發生環保、安全生産重大事(shì)故或造成(chéng)重大影響的,以及被(bèi)列爲失信被(bèi)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政策資金。

(二)本政策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三)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爲2023-2024年。

(四)本政策發布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146号)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遊産業發展若幹政策

 

爲加快推進我市文化和旅遊産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推進文旅品牌創建

1.支持景區景點創建,對成(chéng)功創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成(chéng)功創建國家級、省級旅遊度假區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

2.支持夜間經濟發展,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對評定爲省級十佳夜娛活動”“十佳夜遊街區”“十佳夜讀空間”“十佳深夜食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3.支持質量提升,對首次評定爲全國、省級旅遊服務質量标杆單位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4.支持旅遊住宿業發展,對首次評定爲五星級、四星級旅遊飯店,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首次評定爲國家甲級、乙級、丙級旅遊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參照省皖南國際文化旅遊示範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5萬元。

5.支持品牌創建,對成(chéng)功創建避暑旅遊休閑目的地、最幹淨景區景點等由省級文化旅遊部門評選的鄉村旅遊品牌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6.對評定爲全國、省級文明旅遊示範單位的企業,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

7.支持自駕車露營地建設,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建設自駕車露營地的,設施和服務達到GB/T31710.2規範要求,建成(chéng)運營的房車營位數量總規模不少于20個,小客車營位總數量不少于300個,給予露營地建設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

8.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免費開放,繼續實行對國家批準設立、保持年檢的三級以上非國有博物館,補助免費開放資金每館每年50萬元。

二、促進文化賦能(néng)發展

9.支持版權和軟件正版化示範單位創建,對成(chéng)功創建國家級版權示範單位或軟件正版化示範單位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成(chéng)功創建省級版權示範單位或軟件正版化示範單位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10.支持劇本創作,經市級宣傳或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集體創作反映池州特色題材的大戲劇本,給予創作的演藝院團10萬元的創作補助。本地演藝院團入選市級戲劇孵化計劃劇本立項并公演的,大戲類、小戲類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10萬元。

11.支持獲獎作品,在省級以上文藝賽事(shì)評比中獲獎的戲劇作品,上級沒有獎勵資金的按照國家級和省級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萬元。入圍省級以上文藝賽事(shì)決賽的戲劇作品,上級沒有獎勵資金的按照國家級和省級分别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1萬元。

12.支持演藝活動,經市級宣傳或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批準或組織,本地演藝院團在市内外500座以上劇場進行本地特色劇種的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每場給予市内1萬元、市外2萬元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地演藝院團參加國際文化旅遊交流展覽展演、國家級藝術節演出等活動,給予每場大戲8萬元、小戲6萬元獎補;參加、組織國内省級文化旅遊交流展覽展演等活動,給予每場大戲6萬元、小戲4萬元獎補。

三、 加強旅遊宣傳營銷

13.對經市文化和旅遊局審核批準邀請旅行商和媒體等來池州考察踩線和開展宣傳活動的旅行社給予補貼。境内按300//天給予補貼,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請不超過3批,每批次不超過20人,全年補貼不超過8萬元;境外按500//天給予補貼,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請不超過2批,每批次不超過10人,全年補貼不超過8萬元。

14.對組織開展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給予獎勵,要求研學行程中含我市省市級研學實踐教育基地3個以上(見附件),且在市内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給予獎勵,标準爲:2000人以上獎勵5/人,5000人以上獎勵10/人,10000人以上獎勵15/人,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5.對通過市場化運作且各級财政沒有給予經費支持,在我市三星級以上飯店舉行會議、論壇、會展、年會、團建等大型活動并遊覽2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本市文旅企業給予獎勵。标準爲:每場活動消費(含活動期間組織或委托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的消費)金額在30-50萬元之間的獎勵2萬元、在50-100萬元之間的獎勵5萬元、在100萬元以上的獎勵7萬元,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6.對組織推廣以包機形式通過九華山機場進出的100人以上三日遊以上産品線路,遊覽3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本市旅行社給予獎勵,标準爲:包機4萬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過12萬元;對一次性組織旅遊團隊10人(從福建廈門和晉江機場及浙江普陀山機場來池的5人)以上,以乘九華山機場航班來池且遊覽2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本市旅行社給予獎勵,标準爲:單程50/人次,往返100/人次,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7.對組織旅遊團隊以遊輪形式來我市遊覽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給予獎勵,标準爲:年接待量500人以上20/人、1000人以上25/人、2000人以上30/人,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8.對組織以自駕車團隊形式來池旅遊(有市縣區各級财政資金支持的活動除外),并在我市停留21晚和32晚以上且遊覽2個以上售票景點的旅行社或自駕遊俱樂部(協會)給予獎勵,标準爲:一次性組織20輛車60人以上的分别獎勵0.3萬元和0.5萬元、30輛車100人以上的分别獎勵0.6萬元和1萬元。

19.對報經市文化和旅遊局批準,圍繞我市山水池州·靈秀九華旅遊形象,在國内各城市交通樞紐、高速公路(含服務區)、國省幹道(dào)沿線和城市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旅遊資源和産品實體廣告宣傳的本市A級旅遊景區、星級飯店給予補貼,标準爲:在市外投放的按實際支出的40%給予補貼,每家最高不超過20萬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實際支出的20%給予補貼,每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0.對經市文化和旅遊局批準參加在本市範圍以外的市級或市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各類營銷推廣活動的文旅企業給予人員食宿差旅費補助,标準爲:國内活動省内500//天,省外600//天;境外活動(含港澳台)按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公雜費等)實際支付的60%給予補貼。每家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附則

21.本政策支持對象爲在本市區域内注冊市場主體(企業、個體戶),申請項目在本市範圍内組織實施(本地演藝院團外出演出、旅遊宣傳營銷除外),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産重大事(shì)故、被(bèi)列爲失信被(bèi)執行人的除外;縣區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dào))、行政村(社區)、自然人等不在政策支持範圍内。

22.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由市級财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财政按7:3比例承擔,其中第八條(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免費開放)由市級财政全額兌現。

23.本政策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24.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25.本政策發布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177日印發的《關于池州市加快推進文化和旅遊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池政辦〔202119号)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幹政策

 

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建設省級創新型城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業創新能(néng)力提升

1.支持企業争創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支持企業技術攻關。對獲省科技計劃立項的項目,按省支持同等額度,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先行支持。

3.支持企業申報科技獎。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的第一完成(chéng)單位,分别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重大科技成(chéng)就(jiù)獎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chéng)單位,分别一次性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第一完成(chéng)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資金由項目完成(chéng)單位獎勵給項目主要完成(chéng)人(研究團隊)。

二、支持創新平台建設

4.支持創新平台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台,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産業創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平台,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獎勵8萬元。

5.支持創新平台運營。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台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省級重點實驗室、産業創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在省績效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省級企業研發中心等在省績效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5萬元獎勵。

6.支持科技成(chéng)果轉化基地建設。對獲得省級備案的科技成(chéng)果轉化中試基地和科技成(chéng)果産業化基地,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補。

三、促進科技成(chéng)果轉移轉化

7.支持企業吸納技術就(jiù)地轉化。對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成(chéng)果在池實現轉化,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按照實際支付額給予最高15%獎補,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對經認定登記且年度累計登記額5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交易額的0.05%獎補,最高不超過5萬元。上述兩項政策條款不重複享受,關聯公司或屬同一集團公司不重複獎勵。

8.促進科技成(chéng)果轉化。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開展産學研合作,按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作經費總額的15%給予支持,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四、構建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

9.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對攜帶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科技成(chéng)果,在池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内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chéng)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獲得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政策支持的ABC三類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以參股、債權等方式分别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先行支持。

10.鼓勵引進人才。對企業每引進一名年薪達50-150萬元的科技人才,獲省引進人才政策獎補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僅可享受一次),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除省财政承擔30%的獎勵資金外,企業所在地财政承擔獎勵資金的70%

五、提升創新創業承載能(néng)力

11.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别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衆創空間分别給予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當年每畢業一家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六、附則

12.本政策支持對象爲在本市區域内注冊,并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産重大事(shì)故、被(bèi)列爲失信被(bèi)執行人的除外。

13.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第26910條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财政承擔,其餘項由市财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财政按73比例承擔。

14.本政策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15.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爲2023-2024年。

16.本政策發布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科技創新若幹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114号)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

 

爲進一步穩外貿、穩外資、擴開放、促消費,加快推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外貿發展

1.鼓勵企業加大品牌建設。對當年度獲批安徽出口品牌企業,每家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2.對進口大宗商品等原材料2000萬美元以上且實績反映在我市的企業,基數(上年進口實績)部分内每美元獎勵0.005元,超基數部分每美元獎勵0.01元,最高獎勵100萬元。

3.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給予實際保費金額30%的補助。

4.加大AEO企業孵化培育力度。對首次通過AEO高級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穩定利用外資

5.對外商投資(含再投資)項目,按單個項目核算,每到位300萬美元給予投資主體1%的獎勵,最高獎勵70萬元。

三、堅持擴大開放

6.對當年通過驗收并運行的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分别一次性給予運營主體80萬元、50萬元補助。

7.對開通外貿内支線班輪,周航班量1班以上,連續運營1年以上的企業,每班每年補助10萬元。

8.對代理池州港進出口的貨代企業在池州當年報關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補助200元。

9.對在池州港經營外貿航線的航運企業,航線穩定在一年以上,且全年不少于30航次、年進出口重箱量500标箱以上,每航次補助2萬元,最高補助100萬元。

10.對進出口企業在池州當年報關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補助100元。

四、鼓勵對外合作

11.支持培育走出去主體。對在我市開展對外投資、對外勞務合作等業務并首次發生實績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其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從設立次年起(qǐ),對繳納的300萬銀行備用金每年給予2萬元貼息補助。

五、促進商貿流通

12.對限額以上批發(或零售)單位,年零售額達1億元且增幅達10%20%的,分别給予10萬元、15萬元獎勵。

13.對限額以上住宿(或餐飲)單位,年零售額達2000萬元且增幅達10%的,給予10萬元獎勵。

14.對首次納入統計的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單位,第二年銷售額(營業額)增幅不低于當年全市本行業限額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15.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老字号和特色商業街等榮譽稱号的,分别給予運營主體20萬元、5萬元獎勵。

1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園區(基地)和示範企業等稱号的,分别給予運營主體20萬元、5萬元獎勵。

17.對入駐電商企業達10家(網上企業店鋪年網絡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500-1000萬元各5家)、建築面(miàn)積超5000㎡,物業、快遞、倉儲等配套服務體系完善的電子商務産業園,每年給予運營主體補助50萬元。

18.對限上企業在第三方電商平台開設網上企業店鋪,年網絡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且平台方開具的平台使用費、銷售傭金、網絡推廣費等累計50萬元以上的,按其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萬元。

19.對跨境電商企業年網絡交易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按其發生在我市快遞費用的3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30萬元。

六、附則

20.本政策支持範圍爲在本市區域内注冊并依法經營、無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或單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有限制條件以及發生環保、安全生産重大事(shì)故、被(bèi)列爲失信被(bèi)執行人的除外。

21.本政策兌現的獎補資金,均由市級财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财政按73比例承擔,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獲省、國家獎勵的,不再重複獎勵。

22.本政策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23.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爲2023-2024年。

24.本政策發布後,2021621日印發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加快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池政辦〔202120号)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質量提升若幹政策

 

爲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全面(miàn)提高質量建設水平,根據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政府質量強市實施意見(池發〔202220号)、全面(miàn)推進标準化發展實施方案(池發〔202217号)、池州市推進知識産權強市建設實施方案(池辦發〔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推進質量品牌升級

1.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企業,一次性分别給予10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批準認定爲皖美品牌示範企業的單位、通過食安安徽品牌認證的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含食用農産品和食品生産、流通、餐飲服務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3.對獲得省部級、市廳級項目立項的質量基礎設施領域科研項目,一次性分别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4.對主動實施缺陷産品召回并在省級以上召回網站發布召回公告的企業,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核定召回貨值金額後,按照貨值金額(10萬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支持标準研制

5.主持起(qǐ)草完成(chéng)國際标準(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國家标準(排名前二且被(bèi)立項文件列爲主持單位)、行業标準(排名前二且被(bèi)立項文件列爲主持單位)、全國性團體标準和省地方标準(排名第一)、省級團體标準(排名第一)、市地方标準(排名第一)的單位,每個标準一次性分别給予80萬元、40萬元、30萬元、10萬元、4萬元、3萬元獎勵。

6.參與起(qǐ)草完成(chéng)(或主持修訂)國際标準、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全國性團體标準和省地方标準的單位,每個标準一次性分别給予30萬元、8萬元/5萬元(排序前5/排名第5位之後)、2萬元/1萬元獎勵(排序前5/排名第5位之後)。

三、推動标準實施

7.承擔并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含長三角區域)标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含創新中心)單位,一次性分别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8.獲評AAAAAAAAAAAA級标準化良好(hǎo)行爲的企業,一次性分别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四、鼓勵标準創新

9.承擔并通過評估驗收的國家級、省級技術标準創新基地項目的單位,一次性分别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

10.獲評全國企業标準領跑者的單位,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 15萬元獎勵(對同一單位,每年度獎補項目不超過2個)。

五、鼓勵知識産權創造運用

11.對通過PCT途徑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注冊的馬德裏國際注冊商标,每件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12.對企業以專利權、商标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貸款利息、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總額的10%予以補助,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助,其中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合計補助不超過1萬元。

六、支持知識産權管理服務

13.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知識産權優勢企業,一次性分别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爲市級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中心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安徽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分别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14.對經市市場監管局備案的,通過國家知識産權貫标認證和開展創新管理國際标準(ISO56005)試點的單位,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對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産權評議工作且通過省級以上驗收合格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經省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并通過驗收的專利導航項目,一次性給予實際支出成(chéng)本30%的資金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

七、加強知識産權保護

15.對本市高價值專利的國内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chéng)功後,經評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知識産權侵權糾紛的海外維權項目,維權成(chéng)功後,經評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補助。

16.對獲準設立省級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站的建站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獲批設立省級知識産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建設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設立知識産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17.對核準注冊地理标志商标或獲批國家地理标志産品的申報主體,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八、附則

18.本政策支持對象爲在本市區域内依法注冊、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的市場經營主體或單位(行政和事(shì)業單位除外)。

19.本文件第5條主持起(qǐ)草市級地方标準以及第13條、16條涉及市級認定獎補,均由所在縣區兌現,其餘均由市級财政與縣區政府、管委會财政按7∶3比例承擔。

20.本政策适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21.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22.本政策發布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支持質量提升若幹政策的通知》(池政辦秘〔2020102号)同時廢止。


池州市支持服務業和糧食産業發展若幹政策

 

一、服務業質量提升

1.對年度新增入庫并在庫滿1年以上的規上服務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促進糧食産業發展

2.對被(bèi)授予五星級糧庫的企業,一次性獎補5萬元;對被(bèi)授予四星級糧庫三星級糧庫的企業,一次性獎補4萬元;對被(bèi)授予二星級糧庫一星級糧庫的企業,一次性獎補3萬元。

3.對納入市應急保障體系的企業,每個應急保障中心一次性獎補5萬元;應急加工企業一次性獎補4萬元。

4.對被(bèi)授予中國好(hǎo)糧油産品稱号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被(bèi)授予安徽好(hǎo)糧油産品稱号的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附則

5.本政策支持範圍爲在本市注冊依法經營、申請項目在本市範圍内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财務管理機構的市場主體或單位,但法律、法規、規章和産業政策有限制條件的,發生環保、安全生産重大事(shì)故或造成(chéng)重大影響的,以及被(bèi)列爲失信被(bèi)執行人的,不得申報本政策資金。

6.本政策适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7.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适用年度爲2023-2024年。

8.本政策發布後,《池州市糧食産業化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細則(試行)》(池發改倉〔2021211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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