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彙
爲推進廬江縣自主創新,貫徹落實合肥市支持自主創新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創新主體發展
1.鼓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20萬元的标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當年通過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5萬元的标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當年從市外新遷入我縣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内)視作首次認定。對獲得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補。
2.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在10萬-100萬元(含10萬,不含100萬)的,給予研發總額5%的一次性補貼。當年從市外新遷入我縣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有效期内),給予3萬元獎補。
3.鼓勵申報科技進步獎。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4.科技領軍型企業遷入獎補。對被(bèi)認定爲“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且在有效期内的企業,將(jiāng)總部新遷入我縣的,次年按其對我縣貢獻的50%,分别給予最高3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二、鼓勵科技創新成(chéng)果轉化
5.鼓勵科技成(chéng)果交易并開展技術合同登記。依據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内年度登記情況,扣除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chéng)果在廬轉移轉化交易額後,按累計交易并實際支付額在50-1000萬(含50萬,不含1000萬)之間的,給予實際支付額1%補助,同一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同一企業市、縣同類型政策不重複享受。
6.鼓勵企業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chéng)果在廬轉移轉化,對單項成(chéng)果實際支付5萬元—100萬元的(含5萬元,不含100萬元),按其技術合同成(chéng)交并實際支付額的10%給予補助。對高校、科研院所攜科技成(chéng)果當年度在廬注冊成(chéng)立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補。
7.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科技部門項目)的企業,分别給予撥款額10%、10%、5%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8.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運營管理單位25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對當年新備案的市級衆創空間,給予運營管理單位10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對當年新認定的縣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運營管理單位15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對當年新備案的縣級衆創空間,給予運營管理單位5萬元一次性建設經費獎補。
9.經認定備案的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衆創空間,根據其在孵企業當年新申報并獲得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包括當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5萬元/戶的标準給予運營管理單位獎勵,同一運營管理單位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0.對租用市級及以上衆創空間(孵化器)生産研發用房、并在縣科技部門備案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按實際租用面(miàn)積且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及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過5元∕㎡标準給予房租補貼。
1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配套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别給予一次性50萬元配套獎補。
12.對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在廬單獨或聯合設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經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分别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13.對新備案的省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市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經費資助。
四、附 則
14.本政策扶持的對象,原則上是在本縣區域内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統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申請項目在本縣範圍内實施的企業。
15.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資格:
(1)企業當年存在環保、安全生産、規劃、土地等重大問題的;
(2)企業發生重大刑事(shì)案件、勞資糾紛等群體性事(shì)件并負主要責任及以上的;
(3)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被(bèi)列入失信被(bèi)執行人未撤銷的;
(4)企業被(bèi)市場監管部門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
(5)企業被(bèi)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shì)人名單的;
(6)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爲的。
16.本政策與重大項目“一事(shì)一議”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jiù)高不重複原則執行。申報享受上級獎補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縣級政策不重複享受。凡與此文件不一緻的其他縣級及以下的相關文件,以此文件爲準。若國家、省、市出台新的規定,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17.對不按要求向(xiàng)财政、統計和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報送财務會計報表和相關信息,造成(chéng)獎勵不能(néng)按時申報的,不予審核獎勵。申報企業、單位及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8.本政策在廬江縣範圍内有效,各政策條款由縣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