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爲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自主創新能(néng)力,加快構建以省企業研發中心爲骨幹的技術創新平台體系,更好(hǎo)地支撐服務創新型省份建設,省科技廳制定了《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6月27日
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和鼓勵企業建立研發中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néng)力和核心競争力,推動規上制造業企業研發機構“清零”,加快構建以企業爲主體的産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内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shì)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chéng)果轉化産業化應用等活動,是我省技術創新平台體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凝練行業、企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激發創新意願,規劃創新路徑。
(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néng)力和核心競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chéng)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化。
(四)培養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産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研發中心統籌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相關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導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研發中心的審核确認、調整和取消等重大事(shì)項。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定期綜合評價。
(四)支持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省重大科研任務。
第五條 研發中心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科技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落實支持研發中心建設運行相關政策,負責研發中心的培育,受委托開展研發中心審核認定和管理。
(二)服務保障研發中心建設運行,根據實際情況,支持其承擔有關科研任務。
(三)受委托組織歸口管理的研發中心開展綜合評價等。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運行各項任務,提供研發中心必要的經費、基礎條件保障,解決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
(二)聘任研發中心主任。
(三)做好(hǎo)研發中心評價、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四)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組建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組建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hǎo),申請建設前1年内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shì)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爲。
(二)依托單位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以下要求:
1. 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萬元;
2. 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萬元;
3. 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300萬元。
(三)研發中心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研發試驗場所面(miàn)積不少于600平方米(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原值總額不低于600萬元(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四)研發中心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曆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占比不低于30%。
(五)依托單位近3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3件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chéng)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10件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識産權。
(六)研發中心建設目标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單位運營和财務狀況良好(hǎo),擁有籌措研發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néng)力,能(néng)夠支撐保障研發中心可持續運行。
(八)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關組建條件可适當放寬。
(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制造業、産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認定的,原則上不再認定研發中心。
第八條 研發中心申報組建程序:
(一)省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研發中心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填寫《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申報書樣式見附件1),向(xiàng)所在地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以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考察等),依據審核結果提出推薦認定名單報省科技廳複核确認(建設認定指标體系見附件2)。
(四)省科技廳對各市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認定名單開展随機抽查複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标準條件),經複核并公示無異議後予以确認,由省科技廳發文正式認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研發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财、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鼓勵研發中心爲行業内、産業鏈上下遊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成(chéng)果轉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按照新型研發機構模式運行。
第十條 研發中心運行期間如需更名,或進行重大事(shì)項調整、重組等,依托單位需在3個月内向(xiàng)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提出書面(miàn)申請,經市級科技部門審核、必要時實地核查後,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科技廳确認。
第十一條 因主要技術骨幹人員變化,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chéng)研發中心無法繼續正常運行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xiàng)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報省科技廳複核确認後終止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每年度需按要求報送年度運行績效報告,無故不提交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委托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每兩年對研發中心開展一次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爲優秀、良好(hǎo)、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不超過各市當年參與評價研發中心數的10%,并報省科技廳複核确認;不合格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綜合評價優秀的研發中心,優先支持其組建省(重點)實驗室、産業創新研究院等科技創新平台,承擔實施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各市結合實際,出台落實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hǎo)的研發中心支持政策。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在申請認定和複審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爲,獲得研發中心資格的取消資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報認定省級科技創新平台;獲得财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市級科技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情況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取消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研發中心經認定後命名爲“×××(企業名稱)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按統一規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