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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項目

關于印發《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miàn)二維碼 2023-05-31     浏覽次數: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稅務局,各隸屬海關,有關單位:

  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以企業爲主體、市場爲導向(xiàng)、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néng)力,規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等五部門對《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号)進行了修訂,現將(jiāng)修訂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安 徽 省 财 政 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肥海關
                                           2023年5月16日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以企業爲主體、市場爲導向(xiàng)、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néng)力,規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争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産品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産權、建立健全技術标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産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産業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願申請的前提下,對創新能(néng)力強、創新機制好(hǎo)、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幹企業帶動産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néng)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财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shì)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爲準。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内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8000萬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上述最低标準,但屬于安徽省重點支持産業領域,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不少于30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少于1500萬元)、申報年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争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néng)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hǎo)的技術創新機制,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标明确,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hǎo)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和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néng)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五)申請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chéng)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爲;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chéng)走私行爲,受到刑事(shì)、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爲。
  第七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xiàng)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财政、稅務、海關、應急管理和生态環境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涉稅、通關、安全、環保等方面(miàn)違法情況進行核查。
  (三)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财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jiāng)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一式1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标體系對各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
  (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依據國家、安徽省産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擇優确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qǐ)90個工作日之内聯合發文,向(xiàng)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态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組織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已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評價年度的評價期間按要求在網上報送評價材料,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負責。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隻需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其附表數據。
  (二)數據初審。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真實性進行核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評價年度按通知要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标體系進行評價,形成(chéng)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爲優秀、良好(hǎo)、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爲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爲良好(hǎo)。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爲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标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标準。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按職能(néng)對評價結果進行确認後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qǐ),90個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及時報送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确認,于當年8月31日前,將(jiāng)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每年對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确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shì)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chéng)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爲。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chéng)走私行爲,受到刑事(shì)、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爲。
  (六)企業被(bèi)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結合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認定或評價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bèi)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qǐ),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兩年内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六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bèi)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qǐ),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九條 對評價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
  第二十條 對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補,引導和鼓勵省企業技術中心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néng)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科研項目,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範圍内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xiàng)社會公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評價等工作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标體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qǐ)施行,《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解釋。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指南

  爲規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工作,指導企業技術中心編制申請和評價材料,根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訂本指南。
  申請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需根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工作通知要求,參照本指南編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内容應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已認定的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需參加兩年一次的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參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内容應包括《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將(jiāng)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标體系》(見附件4)對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相關附件:

1、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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