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科技攻關“揭榜挂帥”項 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組織實施績效和科技投入效能(néng),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适用于市重大科技攻關“揭榜挂帥”項 目(以下簡稱“市重大項目”)和市關鍵技術研發“揭榜挂帥”項目 (以下簡稱“市關鍵項目”)。
第三條 項目堅持全過程管理,可查詢、可追溯。具體項目 實施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項目主管部門,資配處是項目牽頭管理 處室,實保處是項目歸口管理處室,縣(市)區(開發區)科技 部門是項目縣區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牽頭管理處室主要職責有: (一)牽頭編制項目資金預算; (二)牽頭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六條 歸口管理處室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項目征集發布、申報立項、過程實施、驗收評價 等全過程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落實與項目縣區管理部門、項目發榜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督促項目發榜單位按計劃組織實施、及時報告項目實 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等; (三)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等工作。
第七條 縣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負責本地區項目申報、初審和推薦工作; (二)與項目發榜單位、市科技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參與或協助組織項目過程管理、驗收評價、績效評價 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發榜單位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通知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和參加答辯; (二)與縣區管理部門、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并負責 組織實施; (三)負責籌集落實項目資金、實施項目必需的設備、場地 和人員等保障條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務、誠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實激 勵科研人員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項目成(chéng)果應用; (五)按項目任務書約定,定期調度績效指标完成(chéng)情況,并 及時申請驗收;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等責任和義務,對項目實施 形成(chéng)的知識産權和固定資産按規定進行管理,做好(hǎo)項目資料檔案 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爲發榜單位在職人員,其主要職責 有: (一)負責項目總體設計與任務分解,确定各階段攻關内容、 項目目标及預算支出,并制定相應的計劃; (二)負責項目總體計劃的嚴格執行,按時間節點組織定期 考核,監督項目的進展情況,确保按照計劃完成(chéng)各階段的工作, 确保項目交付的成(chéng)果符合質量要求; (三)負責組織項目攻關團隊,促進團隊合作和溝通,解決 項目中的相關問題; (四)負責風險管理,識别和評估項目中的風險,并采取相 應的措施進行應對; (五)負責資源管理,協調和管理項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資源,确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發榜單位應當安排一名項目科研助理,其主要職責 有: (一)協調合作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計劃實施項目,協調解決 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二)對項目進度、技術路線、财政資金使用和風險防範等 進行監督,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召開項目進度調度會,并做好(hǎo)會議 紀要或記錄; (三)對項目任務書指标完成(chéng)情況定期進行梳理,對已經完 成(chéng)的指标及時做好(hǎo)佐證材料整理,對完成(chéng)進度不達預期的指标及 時調度; (四)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校對、保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發榜單位應當安排一名項目财務助理,其主要職 責有: (一)負責統籌項目到款的回款認領、入賬以及外撥款審核; (二)負責項目費用報銷審核; (三)負責項目經費核算及資金使用監督;(四)負責接受項目财務審計,完成(chéng)各階段評審及驗收會的 财務答辯,整理并提供專項資金支出的各項财務資料; (五)負責項目财務資料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 擔項目評審、驗收評價等具體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 根據受委托權限,客觀公正地履行相應職責,對組織審核、專家 評審、出具審核結果等“中間”的事(shì)務性工作,負直接責任,并爲 項目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章 項目發榜與揭榜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每年發布項目榜單征集通知。符合條件 的發榜單位應當圍繞合肥市主導産業的關鍵核心技術、産業共性 技術,以及先導産業的前沿引領技術、颠覆性技術等,提出需要 攻關的項目榜單。發榜單位提出的項目榜單應是自身不具備完全 攻克能(néng)力,需要委托或聯合其他單位開展攻關。
第十四條 縣區管理部門應當對發榜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 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發榜單位信用情況進行核查, 并及時完成(chéng)推薦工作。
第十五條 歸口管理處室負責項目榜單的審核工作,并對通 過審核的項目榜單進行統一發榜。 第十六條 揭榜單位應爲有能(néng)力解決榜單任務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 團隊和個人等。揭榜單位和發榜單位應沒有關聯關系,無不良信 用記錄,且雙方尚未對榜單任務開展研發。 關聯關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shì)、監事(shì)、高級管理人 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néng)導緻公司 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七條 發榜單位和揭榜單位對接成(chéng)功後,發榜單位按照 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提供合作協議或技術合同等相關附件材 料。
第十八條 發榜單位應當將(jiāng)項目申報書報送至所在縣區管 理部門進行初審。縣區管理部門應當對發榜單位填報信息的真實 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將(jiāng)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統一推薦至歸口 管理處室。
第十九條 歸口管理處室應當按照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審 核,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歸口管理處室負責組織項目評審,將(jiāng)評審結果依 次按照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部門聯審、公開公示、市科技 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後,報市政府批複立項。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立項後,由市科技局、縣區管理部門、項 目發榜單位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作爲項目實施、經 費撥付、檢查驗收的依據。任務書中績效指标、資金額度等應當 與申報書保持一緻,任務書簽訂後,原則上不能(néng)變更。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原因确需變更的,由發榜單位提出書面(miàn)申請,經縣區管 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歸口管理處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重大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 3 年,醫藥領 域等個别項目實施周期可延至 5 年,市财政給予發榜單位單個項 目最高 1000 萬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額的 50%。财 政資金實行分年度撥付,立項後撥付首筆資金,不超過發榜單位 向(xiàng)揭榜牽頭單位撥付資金的 50%,且不超過财政資金的 50%, 次年度撥付資金不超過财政資金的 80%(5 年周期項目第 3 年撥 付),項目驗收通過後撥付剩餘資金。項目總投入中發榜單位投 入不低于 60%。
第二十三條 市關鍵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 2 年,醫藥領 域等個别項目實施周期可延至 3 年,市财政給予發榜單位單個項 目最高 200 萬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額的 50%。财政 資金實行分年度撥付,立項後撥付首筆資金,不超過發榜單位向(xiàng) 揭榜牽頭單位撥付資金的 50%,且不超過财政資金的 50%,項 目驗收通過後撥付剩餘資金。項目總投入中發榜單位投入不低于 60%。市關鍵項目施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幹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歸口管理處室應當與項目發 榜單位加強對接,了解項目研究進展情況和科研、财務、誠信等 内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 類問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發榜單位注冊住所發生 變更的,根據屬地管理原則,項目縣區管理部門相應調整爲注冊 住所所在區域縣(市)區(開發區)科技部門。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因離職、調動、個人健康等原因, 無法繼續開展研究的,發榜單位在确保項目質量和進度的前提下,可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書面(miàn)申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後, 報歸口管理處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領導批準後變更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項目發榜單位應當約束揭榜單位共同按照《關 于改革完善市級财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措施》(合财教〔2022〕 926 号)有關規定,規範管理使用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 款專用。項目資金執行率(項目實際支出/項目預算投入×100%) 應當不低于 80%。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歸口 管理處室應當提請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後撤銷項目。 (一)項目發榜單位在項目申報階段僞造或者編造申報材 料,騙取立項的; (二)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爲,嚴重違背科研誠 信行爲的; (三)項目未能(néng)按照任務書約定執行,進度嚴重滞後,且不 按規定進行整改、拒絕整改或難以整改的; (四)項目發榜單位在項目實施周期滿 90 日後拒不參加驗 收的;(五)任務書簽訂後變更項目揭榜牽頭單位的。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發榜單位可以申請終止項目或由歸口管理處室提請市科技局局 長辦公會審議後直接終止項目。(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難以達 到預期目标的;(二)項目發榜單位出現破産倒閉或其他重大突發情況導緻 項目無法實施的。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評價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後 60 日内, 通過發榜單位提交驗收申請、項目任務書指标完成(chéng)情況對照材 料、項目績效報告等,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後,報歸口管理處室。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實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 和下半年各組織一次集中驗收。任務書指标全部完成(chéng)的項目,項 目負責人可以通過發榜單位提交提前(單獨)驗收申請,經縣區 管理部門審核後,報歸口管理處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領導審批後 可提前(單獨)驗收。項目提前(單獨)驗收工作,由歸口管理處室組織實施,驗收費用由項目發榜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因客觀原因導緻項目不能(néng)按期完成(chéng)任務書指 标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周期到期 90 日前,通過發榜單位提 交延期驗收申請,經縣區管理部門審核後,報歸口管理處室提交 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同意後方可延期,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 過一年。項目延期驗收工作,由歸口管理處室組織實施,驗收費 用由項目發榜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驗收意見一般分爲“驗收通過”、“驗收結題”和 “驗收不通過”。 (一)完成(chéng)約定目标主要任務、資金使用合理合規的,爲“驗 收通過”。 (二)未完成(chéng)約定目标主要任務或資金使用不規範的,爲“驗 收不通過”。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 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标)導緻未完成(chéng)約定目标主要任務,經專家組核查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 勉盡責義務、未弄虛作假、經費使用合理,本著(zhe)“盡職免責、寬 容失敗”的原則,按項目“驗收結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通過後 2 年内,項目發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後續研究進展和成(chéng)果應用績效。牽頭管理處室負責組織跟 蹤績效評價,對适宜繼續支持的項目或具有商業應用價值且可能(néng) 快速轉化的項目成(chéng)果,協調采取直接資助、股權、債權等方式給 予繼續支持。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發榜單位和負責人、參與人員應當嚴格遵 守有關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規定,做好(hǎo)技術保密工作。項目發 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對在項目實施過 程中發生失職、渎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項目 資金等行爲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評審過程中,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 規定進行評審、違反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等行爲的,應當終止該 專家的評審活動,取消該專家評審資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重 新組織評審。
第三十七條 對驗收結題的項目,由項目發榜單位委托具有 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shì)務所,對項目已使用經費進行審計,根據審 計結果,退還結餘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資金。
第三十八條 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發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并全額追回已撥付的市财政資金,且兩年内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第三十九條 項目撤銷的,項目發榜單位應退還已撥付的全 部市财政資金。項目終止的,由項目發榜單位委托具有審計資格 的會計師事(shì)務所,對項目已使用經費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 退還結餘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資金。
第四十條 縣區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hǎo)項目跟蹤服 務,加強督促調度,确保項目有序推進。若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 重大變故,應及時報告歸口管理處室,做好(hǎo)相關資金保全處理措 施,并負責追回需退還的資金。縣區管理部門履責情況納入科技 創新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情形,由歸口管理處室拟訂項目處置意見 報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決策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qǐ)施行,試行一年, 試行期間可根據試行情況适時予以修訂完善,已出台的有關科技 項目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爲準。市科技攻關其 他類型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的存量項目歸口管理 處室保持不變。